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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执行的有关规定
责编:超级管理员    来源:发改局    日期:2006-12-2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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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规定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的,其增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投资总额的比例,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资期限规定
  1、合同(章程)规定分期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1)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2)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至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3)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至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二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4)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三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5)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2、合同(章程)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余额部分按上款规定执行。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举办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情况的,合营各方应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
  1、服务性行业,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装修、咨询等;
  2、经营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3、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4、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按规定在合同中应约定合营期限的项目,其期限应根据项目的行业类型、投资额、投资风险和投资回收期的长短确定,一般不超过30年。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投资的项目,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利润低的项目,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和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或在国际市场有竞争能力的产品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五十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在五十年以上。
  从事土地开发建设并自行经营的项目,合营期限不超过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房地产开发建设后全部售出、转让的项目,合营期限应在开发建设至完全出售、转让的合理期限内。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规定
  1、工业用地50年;
  2、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3、居住用地70年;
  4、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5、综合及其它用地50年。
 
  五、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人民币投资的规定
  外商从在我国境内投资的企业中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可用于再投资,扩大其原投资企业或新办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以人民币投资时所获得人民币利润由当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六、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常驻人员办理居住手续的规定
  外方常驻人员居住时间1年以上的,持市劳动局颁发的《外国人就业证》到市公安局办理长期居住证。
办理长期居住证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聘用决议;
  3、有效护照;
  4、健康证明;
  5、近期半身正面免冠2寸照片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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