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速度加快,为了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公平竞争,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基本原则,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为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为新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广大纳税人掌握并贯彻新税法及新条例,现将有关政策整理汇集如下,以供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通过时间和施行时间?
答: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施行后,原来的税法还有效吗?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三、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执行新税法还是旧税法呢?
答:2007年度(税款所属时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07年度(税款所属时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执行旧税法及有关政策。
2008年度(税款所属时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执行新税法及有关政策。
四、哪些企业可以享受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呢?
答: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可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财税〔2007〕115号)的有关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
五、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登记成立的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六、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七、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旧税法还是新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呢?
答: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八、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如何判定?
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九、企业可以叠加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吗?
答:企业所得税过渡性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十、新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如何规定?
答: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征收管理办法。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企业本期应纳税额,应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一)总机构预缴税款,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25%就地缴库(中央、地方直接6、4分成)。另25%部分的税款,缴入中央国库专户(60%直接归中央,40%按核定的比例分配给各省)。
(二)分支机构预缴税款,各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50%就地缴库(中央、地方直接6、4分成)。
总机构每月或每季按照以前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因素,将50%部分的税款,在各分支机构间进行分摊,分摊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因素所占权重依次为0.35、0.35、0.3。
(普兰店市国税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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