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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林业局,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
为保护生态公益林资源,促进生态安全,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和《中共 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总和生产能力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5]8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大连市生态公益林补偿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生态公益林补偿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大连市生态公益林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积极性,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和《中共 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总和生产能力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列为国家级、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中的有林地、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和我市确定的市级水源涵养林(以下统称公益林)。
第三条 公益林补偿,按每亩每年5元的标准由中央、市、县政府承担。其中:4.5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5元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护支出。
补偿性支出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
公共管护支出用于管护区域内重点公益林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支出。其中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用于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和购置扑火器具等,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支出用于集中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森林资源消长定期定点监测支出采集、分析、处理资源数据,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的简易器材等。
第四条 对不同权属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分别采取以下补助方式:
(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中央、市、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国有林场组织的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作为专职管护人员,根据承担的任务量划分专职管护人员劳务费的不同补助标准。补植和抚育补助由国有林场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安排。
(二)自然保护区内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中央、市、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其中属于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将每亩4.5元的补偿性支出全部拨给林农,并监督指导林农承担管护责任。
(三)村集体所有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村集体根据林农承包面积统筹安排,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指定专职护林员统一管护的,专职护林员补助费按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护林员制度及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农[2005]45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从4.5元的补偿性支出中解决,不再另行安排)。其他补植和抚育补助由乡(镇)林业工作站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县级财政部门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安排。
(四)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全部拨给林农个人,并由林农个人承担重点公益林营造、抚育及防火、防虫、防盗伐和护林员管护的全部责任。
第五条 公共管护支出0.5元由市财政集中,统筹安排使用。用于全市重点公益林防火、防虫经费补助。
第六条 公益林补偿由中央、市、县政府共同承担。其中: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他公益林补偿资金由市、县按下列比例承担:
对北三市及长海县,市级政府承担80%,县级政府承担20%。对南三区,市级政府承担40%,县级政府承担60%。
各区、市、县若需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超出部分由各区、市、县政府自行承担。
第七条 补偿性支出采取年终考核、下年拨付的办法。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按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扶持农村植树造林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农[2001]79号)和《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护林员制度及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农[2005]454号)执行。具体程序:
(一)各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二月末之前按《大连市生态公益林管理考核办法》(具体办法由市林业局、财政局另行制定),将上年度公益林资源消长、林业征占、滥砍滥伐等情况及全面检查情况上报市林业局、市财政局。
(二)市林业局、财政局将根据《大连市生态公益林管理考核办法》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后,对于符合要求的,由市财政局据此相应核定有关区、市、县公益林补偿资金。
(三)对通过考核的,由市财政于下年四月末前拨付补偿资金。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对公益林补偿资金应通过财政支农资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补偿资金在接到市财政拨款后一个月内将资金足额拨付到林权单位。
第八条 用于村集体的护林员补助和公共管护支出,按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扶持农村植树造林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农[2001]79号)和《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护林员制度及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农[2005]454号)执行。
第九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公益林的管理,应与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村集体、林农个人等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农,管护合同与自然保护区签定;村集体与林农个人签定管护合同;其他行业和个人与所在行政区域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定。管护人员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管护责任落实后再拨付补偿资金。
第十条 管护合同执行一年期满时,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村集体等要将获得劳务费或补偿费的人员名单、金额,以及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张榜公布,由所在单位或集体考核,群众评议,对符合合同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兑现劳务费或补偿费并续签合同。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不予支付其劳务费或补偿费并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各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乡(镇)政府将资金补偿情况在各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对挪用或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林业主管部门为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重点公益林所必需的区划、界定、宣传、培训、检查、验收等经费由市、县财政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各区、市、县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