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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农村水产补助资金使用暂行办法

责编:超级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07-02-1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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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水产补助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字[2001]23号
 


各区(市)县财政局、水产局:
  为了加强农村水产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我市农村水产业持续、稳定发展,现将《大连市农村水产补助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农村水产补助资金使用暂行办法


大连市农村水产补助资金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水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水产补助资金是财政为了支持农村水产养殖、水产品加工和海洋捕捞业等发展,而建立的一项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农村水产补助资金的使用要按照“县、乡及生产单位自筹为主,市级补助为辅’’的原则,以水产发展总体规划为依据,对所需扶持的水产项目,市财政将给补助性投资予以引导。
  第四条 水产项目扶持采取一次性补助,不搞重复投资,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或精品资金已扶持的项目,财政水产补助资金不再予以补助。
  第五条 水产补助资金扶持对象是各类从事水产养殖、水产加工及远洋捕捞单位。
  第六条 农村水产补助资金主要扶持以下项目:
  一、新开发的水产增养殖项目;
  二、水产养殖示范基地建设项目;
  三、水产养殖结构调整项目;
  四、水产养殖病害防治项目;
五、水产新品种引进和新技术推广项目; 
六、水产品精深加工出口创汇项目;  
七、远洋捕捞重点项目;
  八、其他市政府指定的项目。
  第七条 水产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上述在一定区域内具有示范、引导作用以及对水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并达到一定生产规模的水产项目。
  第八条 财政对不同类型的水产项目,将采取不同的形式予以补助:
  一、新开发的水产养殖项目、水产养殖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及水产养殖结构调整项目,对其生产用苗的引进、选育及所发生的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二、水产新品种引进项目,将根据引进品种数量、试验示范规模、引进成功率、试验费用等指标进行评定,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
  三、病害防治及水产新技术推广项目,经市水产局和市财政局认定属于对水产养殖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根据其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四、水产品加工和远洋捕捞项目,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直接补助或贷款贴息补助。
  第九条 根据《大连市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农村水产补助资金项目的确定实行逐级联合申报制度:
  一、项目申报内容
  (一)申报项目的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
  (二)项目的实施计划、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情况;
  (三)项目的组织及落实措施;
  (四)项目预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二、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将申请报告报所在区、市、县的水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
  (二)项目经所在区、市、县水产主管部门审核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水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没有水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项目,市有关部门一律不予立项。
  (三)市水产部门根据下一级财政与水产部门联合申报项目,编制项目立项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水产部门及各区、市、县上报项目,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和市水产局共同研究审定水产补助项目。
  第十条 各区、市、县根据市里当年下达的水产生产计划任务,将本地区年度内水产实施计划及申报项目于三月末之前上报市水产局和财政局。
  第十一条 水产补助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水产补助资金用于人员机构经费开支。
  第十二条 财政和水产部门要加强对水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年度终了后,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和水产部门要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水产部门上报水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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