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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资金管理办法

责编:超级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07-02-1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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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5]578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农村经济发展局、人民银行各支行:
    现将《大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 日
 
 
大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资金(以下简称“禽流感防控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为应对高致性禽流感突发事件、加强对其防控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其来源为:
(一)中央、省财政部门的补助资金;
(二)市、县两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资金;
(三)社会捐赠等其它资金。
第三条 禽流感防控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责任:
(一)用于对社会散养家禽和发生疫情地5公里范围内家禽强制免疫的疫苗费补助,资金由市级以上财政承担。2005年我市对辖区内饲养的所有家禽实行无偿免疫,疫苗费补助按省规定的办法,由市级以上财政全额补助;
(二)用于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家禽扑杀补偿。补偿费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执行:商品鸡、鸭每只补助10元,商品鹅每只补助15元;种用鸡每只补助20元,种用鸭每只补助20元,种用鹅每只补助30元;幼禽及鸽子每只补助5元。对北三市和长海县,市级以上财政补助80%,县级财政承担20%;对南三区和开发区,市级以上财政补助50%,县级财政承担50%;
(三)用于农贸市场、饲养场、铁路、港口、交通要道等重要场所和发生疫情地区的消毒药品、器械、防护服装等物品购置费用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负责,其中:市级财政补助50%,县级财政承担50%;
(四)用于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日常经费和设置检查站及工作人员的费用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五)用于禽流感防治监测和无害化处理的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责承担50%;对于已发生疫情的地区,市财政补助80%,县级财政补助20%。
第四条 禽流感防治资金拨付程序:
(一)疫苗经费的拨付。各区、市、县根据本地鸡、鸭、鹅社会散户饲养量测算出疫苗需求量,并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治办”,设在市农委),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市防治办根据疫苗价格、所需疫苗数量提出资金需求,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疫苗经费拨付给市防治办,由市防治办统一组织采购并发放给各区、市、县。
2005年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和疫苗调拨,由市动物卫生监督局向省动物卫生监督局申报按省规定办理。
(二)扑杀经费的拨付。扑杀时,“市防治办”组织县级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入现场,对需扑杀家禽的品种和数量进行核定,登记造册,并由县级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将核定情况在当地进行公示,然后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向“市防治办”、市财政局提出补偿意见,经“市防治办”、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给有关区、市、县。
(三)其他禽流感防治经费的拨付,按自下而上申报和自上而下审核的程序办理。在已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情况下,“市防治办”可直接向市政府提出资金申请意见。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本规定的要求认真落实并及时拨付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资金,对扑杀补助资金的拨付,财政部门要协调金融部门,积极调拨现金,或采取银行储蓄卡等方式及时将资金发放到位,特别是对贫困农户的扑杀补偿资金,一定要快速、足额到位。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对浪费疫苗以及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禽流感防治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禽流感防治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委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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