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职业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及各种技术标准、规章,并组织具体实施。
2、研究制定本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具体实施。
3、监督管理食品、劳动、环境、放射、学校的卫生。
4、制定全市重点医学科学研究和科学发展规划,组织医疗卫生科研攻关。负责管理全市卫生学术技术团体。
5、贯彻中西医结合方针,对中西医结合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发展我市现代医学和传统医学。
6、制定并实施有关妇幼卫生、优生优育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卫生标准,负责有关技术服务的质量监督、业务指导。
7、对普兰店市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进行协调、组织、监督、和业务指导。负责初级卫生保健具体指标的落实和市初级卫生保健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8、负责全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制教育、行风建设和创建文明单位工作。
9、负责本系统内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财务管理、物价审计、劳动人事等项工作,监管卫生机构国有资产。
10、组织调度全市的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预防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负责医疗急救体系的建设及组织全市重大抢救。
11、组织全市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统筹协调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爱国卫生工作任务,组织实施农村改水、改厕规划,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卫生工作。
12、负责全市卫生统计和卫生信息工作。
13、负责卫生局党委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老干部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的管理和领导班子建设,指导乡镇卫生院业务工作,协助乡镇党委搞好卫生院领导班子建设。
14、负责市红十字会办公室、市地方病防治办公室、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等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15、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报销核查及其他运转工作。
16、负责医疗卫生全行业管理。 17、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