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颁布的有关水利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行政工作方针。
2.根据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总体规划,组织编织和实施全市水利工作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制订市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利行政业务的论证工作,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规划,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和协调城市建设中涉及水利设施的配套工作。
3.统一管理调配全市水资源,指导全市水文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组织监测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
4.拟定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
5.负责全市防汛抗旱,河道规划设计,负责全市河道堤防、沿海防潮堤的治理管理及占河、滩、清淤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征收。
6.负责城市供水行业管理,供水企业资质审核,发证和源水价格,自来水价格核定。
7.负责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排水费征收工作。
8.组织实施水利行政监察及执法工作。
9.主管各类水利工程,指导全市农村水利、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水土保持规划及水土流失补偿费的征收工作。 10.负责全市水利科技、教育工作,加强水利政策法规宣传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