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关于保护环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令。监督管理环境规划的目标、各种环境整治方案、环境标准的实现。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保护的条例、规定、标准和经济技术政策。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市环境保护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检查其执行。积极组织好环境监测,调查和掌握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改善措施。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科学研究和积极发展环境保护事业。大力推广国内外保护环境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搞好环境科学学会工作。
5、指导我市辖区内各部门、各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其中我包括邮电、铁路、军队以及省、市所属企事业单位,做好监督、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6、加强对矿物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海域、滩涂以及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的保护,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搞好自然资源的综合评价、综合开发、办地制宜,遵循自然界客观规律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7、组织好排污收费工作,征收排污费是环保部门进行强化监督的重要手段,按照政策规定收足、收好,促进新、老污染源防治,为治理污染积累充足的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