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矿产资源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组织编制、修编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
3、组织全市城镇地籍调查、农村土地变更、土地条件调查、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建立地籍资料库。
4、负责全市农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用地预审、用地审(报)批;负责全市土地开发、复垦与整理及建设用地“占补平衡”工作;对非农建设项目、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勘测定界图进行审核确认。
5、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转让及资产处置审批手续,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依法审理探矿权、采矿权,确定探矿、采矿评估结果。
6、负责全市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和管理,指导土地储备交易工作。
7、收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年租金、出让金。 8、依法调处土地和采矿争议的权属纠纷;负责有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对各类违法用地、违法采矿等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