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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市规划、测绘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有关城市规划、测绘管理的政策、规定,经上级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受市政府委托,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和协调编制分区、控制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组织审核报批全市建制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对各项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3、参与制订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综合利用规划。
4、负责全市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规划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规划、用地管理工作。
6、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批后监督管理,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对符合规划经批准保留的违法建设进行处理。
7、负责管理全市勘察测绘工作。对本地区勘测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质量监督,管理全市勘测市场;负责测绘成果和测绘标志的管理工作。
8、负责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复议,赔偿和应诉工作。
9、负责全市规划管理的技术研究、推广与应用。收集整理有关基础性资料,管理专业档案。对规划管理工作中重大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10、依法收取规划、勘察测绘管理有关费用。
11、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组织建设、宣传教育、纪检等工作。
12、负责指导各乡、镇、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协管各乡、镇、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规划部门主要领导干部。 13、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