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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授权组织起草地方性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制定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2.根据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4.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5.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
6.组织实施城镇就业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制定劳动力市场建设规划,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组织实施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研究拟定全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境内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入境就业的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7.贯彻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组织实施全市初级职业技能鉴定;贯彻实施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和劳动准入制培训。
8.贯彻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负责接待处理来信来访、政策咨询;贯彻劳动定额标准;贯彻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9.贯彻企业职工工资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最低工资标准,规范企业工资的支付行为。
10.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定监察执法责任制,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日常巡视监察,专项监察和劳动保障执法年检;受理和查处群众举报案件;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秉公执法,依法规范监察和行政处罚行为。
11.统一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工作;搜集、整理各种统计信息资料,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综合分析、预警、报告工作。
12.制定乡镇、办事处、市直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规则和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制定全市从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干部专业知识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13.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