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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计 局
责编:超级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06-12-2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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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全称
普兰店市审计局
网站地址
单位地址
公开电话
83113114
职  能
      1、组织领导全市的审计工作。制定全市审计工作计划,并确定实施方法,指导和检查工作。
      2、在市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3、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经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及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5、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6、对国有企业资产、负债及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7、有计划地定期地对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8、对国有资产占控投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9、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10、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1、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2、对严重侵占国家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经济利益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4、参与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对社会关心的重点、热点问题以及在各项政策、法规出台前后进行审计调查,为各级领导提供决策的参考信息。
      15、对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
      16、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对依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17、应法院、检察院、纪检、监察等监督和执法部门之邀对经济案件进行审计查证。
      18、除《审计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9、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20、承办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和来信来访。 
领导班子
      曹庆恩  局   长
      霍文武  副局长
      王玉娟  副局长
      罗滨久  副局长 
内设机构
    行政科 财务农业审计科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经济责任审计科 行文审计科 
所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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