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负责草拟本级政府依法行政规划,并组织实施;做好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依法行政实施方案的备案工作。
2、负责编制本级政府行政措施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统一审核、修改本级政府起草的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承办上级政府和人大交办的法规、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3、代表本级政府具体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拟订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或者参与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政府提出完善和解决意见。
4、依法审查认定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和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工作;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本级政府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
5、承办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办理政府各部门及下级政府行政措施和其他规范行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办理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和通告发布的审批工作。
6、依法办理本级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事项,实施行政复议统计制度;负责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对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承办行政赔偿的有关工作。
7、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复议、应诉人员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8、指导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开展依法行政、政府法制理论与实践工作的研究和政府法制业务交流;负责本级政府的法律事务,为机关、企事业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9、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