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普兰店市信贷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普兰店市信贷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兰店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普兰店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公司”)不直接组织项目的实施,但参与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管理。
第二章 前期准备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使用手续、设计等前期工作文件的拟订和有关部门对上述事项的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基本建设程序以及规划、土地、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环节。
第五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生态保护规划及相关标准。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部门可以会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独立承担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债务偿还等责任。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以及工程总承包等进行招标。
鼓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选择社会中介机构为其提供工程咨询、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等服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所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延迟工期的,必须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查处有关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不因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实行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当与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事项的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
第十三条 参与建设项目实施的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专项工作,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有权拒绝未经国家和省市政府批准的各项收费。
第十五条 建投公司依据核实的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拨款。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实行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
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设计文件,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提交初步验收合格报告。初步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进行返修,直至合格。
建设项目在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中涉及的消防、环保、人防、档案、水土保持等专项验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进行。对有条件进行联合验收的工程项目,其专项验收应当联合进行。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档案;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明或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消防、环保、人防、档案、水土保持等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专项验收合格文件;
(五)有经计划、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审验的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文件;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通过后,由各相关部门联合签署竣工验收意见书,明确已完工程数量、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并经过一段时期运营后,应当对项目的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环境影响等状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归档备案,但非经营性项目可以有选择地进行后评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投公司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建设标准和规模的控制、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工程质量管理、工程监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投公司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合同、账册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要求有关人员就检查事项做出陈述和说明;
(三)进入施工、办公、仓储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三条 建投公司和有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发出整改通知书;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政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组织项目实施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责令该项目暂停实施,停拨工程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挪用、挤占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建设资金或者自筹资金无法落实,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
(三)未按规范进行招标投标的;
(四)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工程造价、延迟工期的;
(五)建设项目未实行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的。
第二十六条 建投公司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采取地区保护、行业垄断等手段,干扰合法的招标投标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对建设项目收费、摊派的;
(三)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验收,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批准或验收的;
(四)泄露工作中知悉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五)违法实施检查或行政处罚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七)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贿赂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普兰店市信贷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2、《普兰店市信贷建设项目资金支付暂行规定》
3、《2005年普兰店市x x x工程进度及工程造价完成表》
4、《信贷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审批单》
普兰店市信贷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为保证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有效实施,建设项目按程序执行,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项目前期文件
需有规划图纸及说明、可研报告、环境评价报告、专家论证意见书及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复通知书和有效的土地使用手续(不涉及土地的除外)。
2、设计
采取招投标或委托方式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图纸应通过专家论证及图纸会审,选择最优设计方案。设计图纸签字、盖章齐全,纸张大小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整齐划一;需上报设计委托书或招投标文件、设计合同书(协议书)、专家论证及图纸会审意见书、设计批复、设计图纸。
3、施工预算及标底编制
预算由项目委托法人委托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按照国家部颁标准、定额及主管部门的编制办法、原则进行编制,材料价格参照财政局的网刊价格执行。上报材料为预算书、委托书、合同书(协议书)。
标底的编制,须委托财政局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由项目委托法人、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建投公司共同参与,制定编制原则、方法,确定工程合理造价。
上报材料为标底、标底说明书。
4、招投标
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工程项目招投标。参加单位有项目委托法人、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建投公司。上报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包括施工单位资格审查、评标方法、定标方法)、投标文件、开标会议材料、代理委托书、代理合同(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
5、合同管理
合同文本均采用国家统一版本。甲方一栏填写普兰店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XXX项目指挥部),委托代表栏由项目委托法人代表签署,合同编号由建投公司项目部统一排序,合同内容由各指挥部组织财政、审计、监察、建投等部门商定,填写须真实、规范、完整、字迹工整。每个工程项目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廉正合同。上报建投公司正本1份,副本2份。
6、质量管理
工程项目实行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理双重制度。
政府监督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站或其它部门。上报材料为委托书、协议书(合同)、质量鉴定书。社会监理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参与单位为项目委托法人、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建投公司,上报材料与第四条相同。
项目委托法人应上报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含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管理办法、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开工报告批复。
7、进度管理
工程进度严格按照计划控制。避免盲目抢进度、浪费资金及消极怠工、延误工期。
上报材料为总体进度计划表、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及工程造价完成表(逢5、10日上报)、资金需求表。
工程进度表、资金需求表由项目委托法人代表签署。资金需求额经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工程进度及工程造价后签署意见转建投公司项目部和财务部审核,总经理签署最终意见报市长审批后,由财政局和建投公司调拨工程资金。
8、材料管理
所有外购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书。材料进场后由监理单位随同施工单位取样到有资质的化验室进行复验,质量监督部门随时抽检。原材料的试化验材料必须齐全、及时完成,取样及送样监理工程师须全程跟踪。
上报材料出厂合格证、复验单、试化验报告单、材料管理办法。
9、竣工验收
参加单位为项目委托法人、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建投公司、质量监督单位、监理单位。上报竣工验收报告。
10、内业管理
项目委托法人设专职内业管理人员,各施工、监理单位设专职内业员。内业的填写应当及时、准确、规范。不准弄虚作假、集中突击填写。上报内业管理办法及所有内业资料(1份)。
11、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分为改变设计、改善设计、工程量增减。工程变更必须履行合法程序。工程变更数量及造价由项目委托法人牵头,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行业主管部门、建投公司、监理单位现场核量、核价。增减的工程造价由项目委托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
上报的材料为工程变更单、变更设计图纸、工程变更造价认定书、补充合同。
12、其他
所有上报材料除施工图纸外均采用A4纸。
普兰店市信贷建设项目资金支付暂行规定
一、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贷款资金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普兰店市《信贷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信贷建设项目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局信贷资金管理部门、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公司”)、建设工程指挥部、建设施工单位及其他与工程相关的单位。
建投公司受政府委托为信贷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建设工程指挥部为建设单位。
三、信贷建设项目资金是指纳入财政信贷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专户,专项用于信贷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具体包括:
(一)建设项目贷款资金,包括硬贷款、软贷款。
(二)建设项目资本金,即贷款配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安排的建设项目投资资金;上级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建设单位对项目投资资金。
(三)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利息资金。
四、信贷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建设工程费、建设单位管理费以及用于偿还贷款的本金、利息。
五、凡使用信贷建设项目资金的建设项目,除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以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内容外,均必须依照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招标,否则财政部门和建投公司不予拨付资金。项目的招标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六、信贷建设项目资金拨付
(一)拨付原则
1、按计划拨付:
(1) 计划内建设项目的资金, 必须严格按市委市政府确认的建设内容使用, 严禁挪作他用, 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面积、提高建设标准。
(2) 年度建设资金使用量必须控制在市委市政府所确定的数额内, 确需突破时要履行原计划报批程序, 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
2、按基本建设程序拨付:
(1) 设计任务书批准前, 建设单位不得使用任何款项。
(2) 设计任务书和筹建机构已经批准, 初步设计和设计尚未批准之前, 建设单位只能支用筹建机构的管理费。
(3) 在设计文件和年度基建计划批准后, 才能拨付勘察费, 土地征用费, 青苗补偿费和材料、设备款等。
(4) 具备施工图和施工合同以及批准的开工报告后才能拨付工程价款.
(5) 对于不分设计阶段的小型项目, 可在批准的年度计划范围内掌握拨款。
3、按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合同拨付:
根据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进度的资金需求, 合理调度资金, 按照合同分季或分次拨付资金。
4、按工程进度拨付:
(1) 工程资金支付要低于实际进度,具体按合同约定执行。
(2) 对设备、材料和其他基本建设费用的拨款, 要同工程进度相适应。
(3) 工程没有全面验收时, 坚持留不少于工程总造价30%的收尾工程款,工程决算依合同约定执行。
(二) 资金拨付程序
1、项目确认
建设项目在批准立项后, 建设工程指挥部应向财政局信贷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和建投公司报送图纸及审核意见书、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委托书等付款证明及年度投资计划。
2、资金申请
(1)建设工程费(含工程结算尾款、监理费、质监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由承建单位向建设工程指挥部提出支付请求,建设工程指挥部根据年度用款计划、月度用款计划、施工合同、工程形象进度及项目监理公司代表签署的意见, 填报《信贷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审批单》,附带:工程进度报告、项目监理公司代表签署的意见等资料,报财政局信贷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后转建投公司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市长审批。
(2)设备投资由建设工程指挥部填报《信贷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审批单》,附带采购合同和监理公司代表意见(如属政府采购的项目,应进入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报财政局信贷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后转建投公司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市长审批。
(3)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含可研、规划、设计、招投标等),由建设工程指挥部填报《信贷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审批单》,报财政局信贷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后转建投公司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市长审批。
3、资金审批
财政局信贷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收到《信贷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审批单》和有关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经主管局长、局长审定后转建投公司一日内审核后报市长审批。
4、资金下拨
《信贷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审批单》经市长审批后,一份转财政局信贷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据此 ,一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建投公司,另一份转建投公司,在收到专户资金后,一日内拨付到用款单位。
(1)建设工程前期工作费、建设工程费和设备投资由建投公司直接支付给建设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代理商、设计单位、招标代理单位、监理单位、质监单位等项目单位。
(2)项目管理费根据批准的用途,建投公司管理费直接按规定使用;指挥部管理费由建投公司拨付到建设工程指挥部,再由指挥部按规定使用。
七、建投公司、建设工程指挥部资金支付程序
(一)基本要求
1、建投公司应在代理银行设立基本账户、资金结算账户。基本账户核算管理费支付情况,资金结算账户核算工程款支付情况。
2、各指挥部应在建投公司所在的代理银行设立资金专户,负责核算管理费支付情况。
3、用款单位也应在建投公司所在的代理银行设立资金专户,进行资金结算。
4、指挥部应指定专人办理用款手续,经办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资金支付程序
1、管理费支付必须有正式的发票,印章齐全,在票据背后由经手人(报销人)、负责人(指报销人或经手人的直接上级第一负责人)签字、财务审核。建投公司管理费支付由总经理最后签字审批,出纳方可付款;工程建设指挥部管理费支付由总指挥或其书面委托人最后签字审批,出纳方可付款。
差旅费的借款,必须由出差人员填写借款申请单,写明出差时间、地点、申请金额,经公司总经理、指挥部总指挥或其书面委托人核准签字后,方可按规定借款。出差人员回公司、指挥部后必须在一周内报销清帐。
其他借款,由借款人填写申请单,经公司经理、指挥部总指挥或其书面委托人签批,并由签批人负责此款的归还,如不能按期归还或出现损失,全部责任由签批人负责。
2、工程费、前期工作费支付
(1)建投公司收到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后,应及时通知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部通知工程建设等收款单位。
(2)收款单位接到通知后开具正式发票,加盖印鉴,经指挥部工程管理组签字、资金管理组审核、指挥部总指挥或其书面委托人签字后,资金管理组派专人带发票到建投公司办理领款。指挥部资金管理组以发票复印件记账(即实行报账制)。
(3)建投公司项目部为办理领款第一受理人,项目部负责核实工程进度、质量施工合同等相关情况,审核签字后传递到财务部,财务部负责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查,最后由总经理签字批准,出纳办理付款。工程款支付一律实行支票支付。
(4)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财务部门不予支付:
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②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
③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④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⑤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八、建投公司、工程项目指挥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公司、指挥部财务管理规定,报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