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兰店市人民政府文件
 
普政发[2005]34号
 

关于印发普兰店市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普兰店市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普兰店市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信用贷款(以下简称“银行贷款”)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乡建设和支持产业发展,安全、高效、规范地利用银行贷款资金,确保银行贷款资金“贷得来,用得好,管得住,还得起”,防范财政风险。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和《关于印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参照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财力投资重点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的普兰店市财政局、普兰店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公司”)或其他融资平台、负责组织实施贷款建设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贷款银行结算经办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建设项目资金是指通过政府授权、财政信用承诺,由建投公司代表政府向银行贷款,专项用于我市城镇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资金、建设项目资本金及财政安排的还贷资金。
  第四条 银行贷款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是:
  (一)合同管理原则:银行贷款资金、建设项目资本金、还贷资金(本金和利息)严格按合同执行。
  (二)专户管理原则:设立普兰店市财政局信贷项目资金管理专户、普兰店市建投公司结算专户、银行贷款资金偿债专户。财政局信贷项目资金管理专户负责归集银行贷款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全部通过本帐户拨付到建投公司结算专户,通过结算专户办理工程资金结算;银行贷款偿还资金通过财政局信贷项目资金管理专户拨付到银行贷款资金偿债专户,由建投公司与贷款银行办理偿债结算。银行贷款建设项目资金实行封闭运行。
  (三)专帐核算原则:银行贷款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设立专帐,实行专帐核算。
  (四)专款专用原则:银行贷款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市政府批准的银行贷款用款计划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优先还贷原则:使用贷款资金的还款单位,必须及时组织资金按期偿还到期的银行贷款资金。
  第五条 银行贷款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拨付、合理使用银行贷款资金;做好土地收储成本和出让收入的审核;严格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决算及监督和考核工作,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时筹措还贷资金,确保按期还本付息。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普兰店市财政局是普兰店市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财政局内部设立“信贷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主要职责:
  (一)在市政府信用建设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协调《信用合作协议》及相关信贷合同执行事宜,落实市政府与银行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制定银行贷款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三)参与贷款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可行性研究论证、设计概算论证等前期工作;
  (四)审核贷款建设基础设施项目支出预算、用款申请;
  (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银行贷款用款计划和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六)负责政府信贷资金追踪问效,监督检查贷款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做出处理;
  (七)参与贷款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八)编制贷款、还款计划,制定贷款资金偿还措施;下达使用贷款资金的还款单位资金偿还计划并督促其筹集还款资金,及时缴入偿债资金专户。
  第七条 建投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贷款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负责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
  (三)财政局实施对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监督时予以配合;
  (四)办理银行贷款、贷款项目建设工程资金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贷款建设项目资金;
  (五)负责建设项目贷款的还本付息结算工作。
  (六)按要求编制年度贷款建设项目财务决算;
  (七)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八条 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具体负责项目工程的实施与管理;
  (三)按要求编报基建计划及工程进度报表;
  (四)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
  第九条 贷款银行结算经办行应严格执行其与贷款银行签订的《结算资金监督管理协议》,做好资金管理和金融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为市财政局和建投公司开设贷款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专户、资金结算帐户和偿债资金专户;
  (二)根据经财政局审核同意的资金审批单,将贷款资金拨付到建投公司结算户,并负责办理建投公司与资金使用单位的资金结算;
  (三)协助财政局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
  (四)为财政局、建投公司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条  建设项目银行贷款资金由建投公司按照政府授权、财政信用承诺,向贷款银行提供建设项目相关资料,签订借款合同,取得建设项目贷款。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资本金:
  (一)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本金,由市本级财政负责筹集;
  (二)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本金,由产业项目受益单位负责筹集,其中包括产业项目争取的上级专项资金;
  (三)建设项目资本金必须按照银行贷款要求按比例到位,及时存入建投公司账户。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还贷资金筹集:
  (一)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还贷资金,由市本级财政负责筹集,列入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
  (二)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还贷资金,由产业项目受益单位负责筹集,其中包括产业项目土地出让收入;
  (三)建设项目还贷资金必须按照财政下达的还贷计划,及时、足额缴入偿债资金专户。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三条 银行贷款资金由贷款银行拨付到建投公司在银行设立的贷款账户,建投公司2日内将贷款资金转存到财政局信贷项目资金管理专户;项目资本金存到建投公司账户后,当日转存到财政局信贷项目资金管理专户。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提出用款申请,财政局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将资金拨付到建投公司结算帐户,建投公司根据财政局下达的拨款通知单与资金使用单位办理资金结算。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局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贷款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超计划、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规定招投标的;
  (五)未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将建设项目的预(结)算、财务报表、财务决算送审的;
  (六)建设单位未及时筹集项目资本金及偿还贷款本息的。
  第十六条  银行贷款建设项目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支付。可用于支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工程建设费、建设单位管理费。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是指建设项目开工前进行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监理、报建等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工作内容之内,严禁项目法人挪用和转移前期工作费用。
  (二)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服务所购置的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生产工人招募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及印花税等,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列支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和劳动保护费,否则在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时不予考虑。严禁列支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劳保支出等工资性费用。
  第十七条  建投公司、建设单位的财会部门支付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数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附项目施工单位申报资金的进度表,进度表必须有项目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监理公司公章;
  (二)建设单位审核。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法人)对经办人审核事项予以签字确认。
  (三)财务审核。经办人、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查无误后,送建投公司财务部门复核。
  (三)领导核准签字。建投公司法人对公司财务部门复核的原始凭证签字核准后,出纳办理付款。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投公司不得支付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有关执法部门要追究经办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善,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五章  投资评审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份,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
  (六)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投公司、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评审机构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五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第二十二条  建投公司、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根据情况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第六章  贷款资金的偿还

  第二十三条  还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建设单位和各承贷主体的经营收益;
  (二)土地经营收益;
  (三)经营城市有形无形资产收益;
  (四)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安排的用于还贷的专项资金;
  (五)每年财政新增财力中安排用于还贷的资金。
  (六)其他用于还贷的资金。
  对于使用授信贷款资金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分年度逐步偿还。
  第二十四条  对纳入逐年偿还还款来源的资金,首先必须确保贷款资金还本付息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每年年底,由市建投公司、财政局与贷款银行对《借款合同》中的次年还款计划进行商谈确认,市财政局根据确认后的还款计划作出统筹安排,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六条  市建投公司和市财政局应根据纳入还款来源的资金能否按期足额偿还本息的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当期还本付息方案报批。

第七章  贷款项目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财政局、建投公司和建设单位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市政府。
  第二十八条  财政局、建投公司和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政府报送反映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月报、季报、年报,工作进度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实施后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九条  财政局、建投公司、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管好、用好银行贷款资金,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出现挪用、拆借、截留、挤占贷款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普兰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更新时间:200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