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普兰店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
普兰店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省、大连市人民政府设立地方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专项基金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是地方政府宏观调控市场价格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副食品生产基地发展和政策性补偿,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支持重要商品储备,以及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卫生局局长为成员的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简称价调办),办公室设在物价局,负责价调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征收范围及标准
凡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项活动的行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直、省直、大连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分支机构、驻军部队)及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均应缴纳价调基金。
1、从事工业生产企业(含私营企业)按销售额0.05%征收,商业经营企业(含私营企业)按销售额0.1%征收。
2、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单位(包括代理、仓储、租赁、广告、物流、有线电视、供暖、资产评估、拍卖典当、各类咨询服务、各类事务所、各类维修等服务性收费行业)以及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含短期培训班)按收费额1%征收。
3、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1%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5%征收。
4、饮服行业,按营业额1%征收。对住宿旅客由旅店代征,床位价格在50元(含50元)以下的,每日每人征收2元;50元以上的,每日每人征收4元。如旅店漏征价调基金,由旅店按床位数50%补交。
5、个体诊所及厂矿医疗机构每年按360元征收。
6、收取门票的旅游景点、旅游区,每张门票按1元征收。
7、个体经营的复印、打字社、音像社、书刊部,每年按360元征收。
8、网吧每台微机每月按10元征收。
9、无法计算营业额的个体工商户按税务部门征收定额税额的10%征收。
10、凡未列入标准的项目,由价调办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确定标准征收。
第五条 代征单位及代征范围
1、国税局:负责征收不含中直、省直、大连市直企事业单位及所属分支机构的工业生产企业(含各类维修企业)、商业经营企业的价调基金。
2、地税局:负责征收不含中直、省直、大连市直企事业单位及所属分支机构的饮服行业(不含星级饭店)、经营性收费(不含各类维修企业)、建筑安装、装饰装修、房地产开发企业、娱乐业(不含网吧)及美容美发、洗浴行业、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价调基金。
3、财政局:负责征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收费单位的价调基金。
4、公安局:负责征收旅店等特业以及网吧的价调基金。
5、卫生局(卫协会): 负责征收个体诊所及厂矿医疗机构的价调基金。
6、物价局:负责征收中直、省直、大连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医疗、药品经营行业、星级饭店及上述各征收单位征收范围以外的价调基金。
第六条 征收价调基金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价调基金专用票据、旅店业对住宿旅客征收价调基金使用宿费收据要注明并单独建帐。
第七条 价调基金不作为营业收入,实行税前列支,免交一切税金。缴纳价调基金在帐目处理上,工业企业记“销售费用帐”,流通企业记“商品流通费用帐”,其他单位记“管理费用帐”。
第八条 各代征单位必须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代征任务,建立价调基金专管帐或在帐目上单独反映,并在每月10日前向市价调办全额结缴上月征收的价调基金,不得截留和挪用。对截留和挪用价调基金的,追究其领导责任。市价调办每月15日前要将价调基金全额上缴财政局。
第九条 缴纳价调基金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认真履行缴纳义务,于每年12月15日前足额缴纳全年应缴的价调基金。凡不按规定缴纳价调基金的,市价调办有权对两年内漏缴的价调基金进行检查,予以补征。对拒绝缴纳价调基金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严格价调基金监管使用审批制度。使用价调基金,要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价调办审核后,报市价调基金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价调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