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兰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 利益导向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普兰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六日
普兰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稳定低生育水平,保证计划生育家庭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普兰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国家、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当月起,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负担50%。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在税前列支中解决(标准同上)。 夫妻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另一方为农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所在单位全额负担。 夫妻双方均为农民或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市财政支付。 第三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本市范围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有、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中就业退休后,由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第四条 双方均为农民,符合再生育条件,已办理二胎生育指标又志愿要求退标的,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社会负担费由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按当时各自使用的比例给予返还。 第五条 农村独女户和二女户家庭建房办理相关手续时国土部门免收土地使用证费和房照工本费。 第六条 农村一胎女孩(已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初中毕业升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时,教育部门加5分择优录取(2005年全市参加中考的独生女有678人)。 第七条 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农村一胎女孩就学(已办理独生子女光证)由所在学校每学期减免50%的学杂费; 农村、城镇享受低保家庭的独生子女就学,减免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的学杂费 第八条 农村独女户家庭、农村、城镇享受低保的独生子女家庭其子女和父母在本市范围内各医院就医时,免交普通挂号费,减免10%的治疗费和检查费;免交由计划生育部门组织的生殖健康检查费。 第九条 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中,对农村一胎女孩(已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减免十八周岁前参加合作医疗个人承担费用的50%。 第十条因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疾病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而导致贫困的计划生育家庭,民政部门为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教育部门为其子女减免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的学杂费。 第十一条 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户家庭父母年满60周岁,且为农业户口,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由大连市和本市政府按每月每人50元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 第十二条 市农发局在安排扶贫资金和帮扶项目时,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在开展捐款救助活动时,要把农村独生子女、二女困难家庭优先列为救助和帮扶对象。 第十三条 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在组织劳动力就业培训时,减免城镇、农村独女、农村双女本人20%就业培训费。人事部门在岗位录(聘)用人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聘)用计划生育家庭成员。 第十四条 社会福利部门和农村养老院要优先安排农村无子女和独生子女、二女户家庭的老人,并实行优惠。 第十五条 市科技部门要优先为农村独生子女、二女户家庭提供致富技术、致富项目的培训、指导与服务。 第十六条 团市委、市妇联要把农村独生子女、二女困难家庭的子女,列入“春雷计划”和希望工程的救助对象。 第十七条 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终身只生一个,且办理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家庭,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0元。 第十八条 建立普兰店市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通过本级政府财政的专项资金、依法统一组织的民间捐助、社会募捐等收入,用于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的补助,完善计划生育社会救助和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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