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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兰店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实施细则

责编:超级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07-03-1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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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人口发[2006]8号

  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的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兑现农村村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具体实施细则制定如下。
   一、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对象和支付形式
发放对象:
  自愿终生只生育(收养)一个子女,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籍在普兰店市的农村村民。农村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须与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签订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合同。
支付形式:
  (一)农村村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纳入财政转移支付中统一发放。 
  (二)企业职工(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税前列支中解决。
  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标准及时间
  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相应待遇(双人份自留地和口粮田)。
发放时间:
  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2006年1月发给;2006年以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给,至子女满14周岁止。
      三、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条件及范围
  (一)双方均为本地农村村民的全额发给;
  (二)一方为本地农村村民,另一方为本地非农失业人员且持有效失业证的50%发给;
  (三)一方为本地农村村民,另一方为外籍农村村民或外籍非农失业人员且持有效失业证的发给50%; 
  (四)本地农村村民离婚或丧偶未再婚且抚养子女的一方的全额发给; 
  (五)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均已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法定再生育一个子女规定而不生育,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其支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再婚后各自的独生子女均由双方直接共同抚养的,双方均为本地农村村民,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各自发给50%;一方为本地农村村民,另一方为外籍农村村民或非农失业人员且持有效失业证的发给50%;
    2、再婚后双方只直接共同抚养一个独生子女的,双方均为本地农村村民,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全额发给;一方为本地农村村民,另一方为本地非农失业人员且持有效失业证的50%发给;一方为本地农村村民,另一方为外籍农村村民或外籍非农失业人员且持有效失业证的,发给50%;(原抚养该独生子女一方为外籍户口的,不予发给)。
    (六)夫妻双亡死亡前均为农民,一方为本地户口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本地一方户籍所在地一次性发给监护人50%;双方均为本地户口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一次性全额发给监护人;一方为本地农村村民,另一方为非农失业人员且持有效失业证的,由本地农民一方户籍所在地50%发给监护人。    
   四、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 
  (二)村、社区审核相关证件,包括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效《失业证》(当年经劳动部门年检的《失业证》或超龄部分由村、社区出具的失业方面证明)、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死亡证明并填写由市人口计生局统一印制的发放登记表; 
  (三)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对村、社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抽查; 
  (四)对符合发放条件的由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1、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条件及范围;2、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名单;3、乡镇(办事处)、市人口计生局举报监督电话。 
  (五)乡镇(办事处)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人员名单汇总报市人口计生局审核确定,审核确定后返回村、社区进行二次公示;
  (六)对遗漏人员,要重新登记公示。
  五、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资金发放要求
  (一)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市人口计生局测算、于当年9月末前将本年度所需经费报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将支付资金拨付到市人口计生局,由市人口计生局拨付到市农村信用联社,市农村信用联社采取存折的方式发放到农村独生子女家庭。
  (三)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当年资金当年发放,如有结余,接转下年安排使用,资金不足部分,乡镇(办事处)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出,市财政不再追加拨款。
六、监督检查
  (一)市人口计生局将会同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检查或抽查;
  (二)对不符合发放条件已发放的资金,应及时追缴;
  (三)严格发放条件和范围,对利用职权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七、本管理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八、本管理实施细则由普兰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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